问题 | 委托合同属于什么类别 |
释义 |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一、委托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1)特别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2)概括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1)单独委托 (2)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共同委托 关于共同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1)直接委托 (2)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3)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民法典》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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