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多人共有房屋出售不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屋出售只要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擅自出售无效,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有效,当事人有权请求按其所占份额予以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