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拆迁是否有补偿? |
释义 | 公房,是我国以前特殊住房体制下存在的特殊房屋所有形式,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公房正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但是,目前还是存在的大量的公房,这些公房在拆迁或财产分割等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大量的法律与实务问题,本文以我国有关法律为依据,总结有关我国公房在拆迁补偿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由于北京市公房量比较大,又具有典型性。 一、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 主要问题涉及到老人承租单位或其他公房并长期居住、子女早年和父母一居,分家后搬出公房迁到其他住处,但现住房条件达不到房改标准,也有子女虽买了房但依然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里,还有父母过世后子女中一人或数人继续居住公房,但没有到房管所变更承租人的。北京近几年城市建设发展快速,危旧改造涉及面广,承租公房很多都面临拆迁,但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承租公房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得到相应补偿。这一来公房租赁、拆迁补偿等法律问题纠缠在一起,导致家庭纠纷,影响和谐和社会稳定。 解决承租人资格问题是处理拆迁补偿安置的前提,公房拆迁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分配,首先面临的是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问题,依照不同情况,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3、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公房承租人资格应当如何认定呢,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 二、房产确权纠纷应该怎么办 房地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房产纠纷的产生原因分析目前产生的大量房产纠纷,主要分以下几类:一是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二是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三是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四是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五是房屋抵押、典当纠纷。六是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七是房屋拆迁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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