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故意杀人是否可以提起自诉 |
释义 | 抢劫故意杀人不可以提起自诉。 抢劫故意杀人属公诉案件,应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不起诉,受害人可提起自诉,但是应该满足相应的条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且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证据证明提起过控告但是公检不予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一、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称为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前述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的自诉制度设计中,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选择的自诉案件,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自诉案件。被害人的地位更接近于公诉案件的控告人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自诉人,案件随时可能转化为公诉案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及六机关《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对被告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公诉刑事案件的范围 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公诉案件是指除了自诉以外的所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三、刑事自诉状中是否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状不能主张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在民事诉讼中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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