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点主要有三个:1、形式多样,根据物流工作的不同可分为商品储存合同、代办保险合同、商品包装合同、商品养护合同、代办运输合同、商品检验合同等;2、标的物特定,必须为动产;3、仓储合同是双方有偿的非要式合同。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点是:1、形式多样。仓储合同可根据物流工作的不同分为商品储存合同、代办保险合同、商品包装合同、商品养护合同、代办运输合同、商品检验合同等不同类型的合同;2、标的物特定。即标的物必须为动产;3、仓储合同为双方提供服务,并以报酬为基础,是有偿合同,不是无偿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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