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补偿费的3大类型是什么 |
释义 |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 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当获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准假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如何确定享受人员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在该解释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以下只是一般情形,具体由各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 2、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 3、是否与其他村民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4、是否享有了应有的权利和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如参加村民大会行使表决权,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在我国征地的进行中,其实征地的存在也大多都是有偿性的,所以说,我们也极少承受先损失,甚至出于国家的福利,我们可能会得到更多的福利措施的产生,我们也应该积极配合,这不仅仅是对我们自身考虑,也是为了国家的考虑.为您整理出以上的资料文献,如有其它疑问,律师将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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