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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住证登记满一年了没去办理会不会过期啊?要不要重新登记?
释义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居住证的签注手续和使用功能,要求持证人每年办理签注手续,否则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后,使用功能恢复,并从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年限。第十一条规定了居住证损坏、丢失的处理方式,要求持证人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时需交回原证。
    法律分析
    居住证到期了怎么办《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拓展延伸
    居住证登记时间超过一年,需要重新办理吗?
    根据相关法规,居住证登记一般有有效期限,超过一年后需要重新办理。因此,如果您的居住证登记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建议您尽快联系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重新办理居住证登记可能需要提供一些材料,如身份证、租赁合同等。请注意,如果居住证登记过期未办理,可能会导致您的居住证无效,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和处罚。因此,及时办理居住证登记是很重要的。如有更多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结语
    居住证到期后,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持有人需要在居住满一年之前的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若逾期未办理,居住证使用功能将中止。如需补办签注手续,使用功能将恢复,并从补办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年限。此外,根据第十一条,若居住证损坏或丢失,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同时交回原证。根据相关法规,超过一年未办理居住证登记可能导致无效,因此建议及时联系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以避免法律风险和处罚。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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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4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