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即日起取消居民 医保 参保缴费时间限制,将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居民 医疗保险 费的时限调整为全年度。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缴费政策的通知》,即日起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可补缴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的医保待遇不向前追溯。如上年度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次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上年度未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和非本市户籍人员,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此外,一般居民办理参保登记业务时,只需提交居民 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低保、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人另需按现行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