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抚养权的判定应当以儿童的利益为最高原则,而双方职业不平等本身不是抚养权的评估标准。但是,职业不平等可能与父母对孩子的关爱和照顾程度有关,因此在考虑抚养权判决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因特殊原因需要判决由一方行使监护权的,判决由符合子女利益的一方行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判决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应当考虑到父母对子女的感情、对子女的照顾和教育、对其工作和生活的安排、对子女的财产和财产管理能力等情况。” 综上,在抚养权判决中,双方职业不平等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应当以保障子女权益为核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