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法的直接立法依据有哪些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直接立法依据如下: 1、宪法,是一切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包括各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普通法律和各种行政管理的法律,在这些行政管理的法律中对各种违反行政管理法律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行政法律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由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依据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 5、行政规章,由国务院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依据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制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法制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机关是 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二、国务院制定什么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这些行政管理职权是:(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工作;(8)领导和管理国防事业;(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1)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2)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3)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4)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15)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16)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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