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 一、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一、撤销权成立后财产要归还吗 撤销权成立后财产要归还。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受让人提起因处分被撤销而返还财产的诉讼,或者债权人自行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否为并存的债务 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由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这种契约一旦成立,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即产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2)由承担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2.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原债务如果自始无效或在承担契约成立时已归于消灭,则契约不生效力。原债务如果有得撤销或解除的原因,承担人仍不得代替债务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在撤销或解除之前,债务承担契约仍可有效成立。3.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三、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二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构成要件不同;二是目的不同;三是主观过错不同;四是诉讼时效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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