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差异及联系 |
释义 | 重大责任事故行为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行为是指违反安全法则和规章制度导致重大伤亡或严重损害的行为。这两种罪行在安全生产领域中都会造成严重后果,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应受到严厉惩罚。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为自然人,后者为法人,但在实际判定中往往难以区分。此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表现为过失,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多种多样,但都构成该罪,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律分析 律分析:重大责任事故行为是指在生产和施工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的安全法则和规章制度,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行为是指由于生产设备和条件的不合格,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行为。 两种罪名的界定具有很多相似之处,首先两者都涉及安全生产的领域,例如矿难、爆破、塌方等事故中,由于违章操作或违规操作而造成,其次二者的结果都是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伤害的行为,一般都会导致人员的死伤事故,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应当处以严厉的惩罚。 两者的区别体现在犯罪主体的不同上,前者的主体是自然人,而后者的主体是法人,但由于在具体的罪行判定中,二者极不容易区分,因此经常会造成一些混乱,其次体现为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前者属于作为犯罪,而后者则属于不作为犯罪。 区别: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 4、对于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有关直接责任人则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 5、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肯在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进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侥幸心理;无论属于哪各种情况,都不影响构成本罪,但在具体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结语 重大责任事故行为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行为在安全生产领域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其共同点是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损害。虽然两者在犯罪主体和犯罪构成上有所区别,但在实际判定中常常难以区分。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严厉的惩罚,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论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工作不负责任还是心存侥幸心理,都不能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只有加强安全监管、提高安全意识,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这类重大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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