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3、主体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