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赠合同是双务合同么 |
释义 |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 双务与单务的区别在于是否双方都负有义务。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不要求受赠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一、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情形 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 (一)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二)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三)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四)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五)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六)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七)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八)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一)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权利。 (三)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四)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五)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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