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能否通过遗嘱进行继承? |
释义 |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立遗嘱继承,但不能继承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经济组织所有,公民可以依法取得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限制,包括用途、面积和转让等方面。无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相关。迁出户口或死亡会导致失去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分析 一、农村宅基地可不可以立遗嘱继承 1、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立遗嘱继承,继承人不能继承所有权。因为村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但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1)用途限制。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2)面积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如果迁出户口或死亡均会丧失宅基地的使用权。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农村宅基地仅具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立遗嘱继承,但不能继承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包括用途限制、面积限制以及转让限制。此外,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此,无偿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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