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费标准可否更改 |
释义 | 子女的抚养费在离婚后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增加或减少。增加的情况: (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原则上,不抚养子女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给孩子抚养费,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二、子女抚养费减免和增加的条件有哪些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要求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三个条件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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