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异地可以起诉离婚么 |
释义 | 外地人可以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有下列情况,有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3.被告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4.被告被监禁的。 一、离婚财产分割法院管辖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财产分割法院管辖的规定是:首先向被告住所地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去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的情形,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 二、不当得利法院执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需要按照被告就原告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起诉被告人是否必须去他当地的法院 起诉被告人不是必须到被告所在地。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原告所在地,具体如下: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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