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出租人能否随意变更买卖合同 |
释义 |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构成联立联动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和出卖人均形成正式合同关系; 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准合同关系。买卖合同虽是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在买卖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与出卖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 但由于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密切,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承租人,而且买卖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承租人确认的,出租人和出卖人在变更买卖合同时,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一、卖房子租客不搬算违约吗 房子卖了租客不搬,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5条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并不属于租客违约,如果出租人与买受人的买卖合同约定了交付房屋期限的,出租人无法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属于出租人对买受人的违约,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有效,虽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并不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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