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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诉案件是什么意思
释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我国自诉制度设计的特点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虽然我国也采用公诉兼自诉的刑事追诉制度,但现行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首先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称为纯粹的自诉案件或完全的自诉案件,更充分地体现了自诉案件的如下典型特征:
    (一)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三)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四)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所以,这种情形下的自诉更充分地体现了被害人处分诉权的自由意志,更接近于自诉与民事诉讼相衔接的制度设计。
    第二类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称为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所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轻伤害案”、第二百四十五条的“非法侵入住宅案”、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案”、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重婚案”、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案”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上列八种刑事案件往往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清楚,有明确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不需要采取侦查手段就可以调查清楚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自诉案件有哪些
    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一)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法院不会主动受理,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包括以下四种: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属于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例外。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此类案件既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包括有:
    1.故意伤害轻伤案。
    2.重婚案。
    3.遗弃案。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5.妨害通信自由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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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