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工单位对连续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在工资调整机制方面有什么义务 |
释义 |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受伤如何处理 劳动派遣工人受工伤可以找派遣单位索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什么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及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这里主要是指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是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用工关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哪些方面的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得到了明确。但劳务派遣方式更多的是资本的选择而不是劳动者的选择,企业的目的是以此降低用工成本,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实践中,有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防止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给本单位造成损失、不赔偿就不辞而别等情况,利用劳动力买方市场优势地位,在招工时向被派遣劳动者以押金、派遣费等名目收取费用,如有的劳动者反映,其经过一家人力开发公司派遣到一家客运公司从事驾驶工作,客运公司要向其收取4万元的押金等。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对此进行立法规范,作出禁止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义务有以下这些:(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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