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释义是什么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无订立合同的意思,而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其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时机;或者增加对方缔约成本;订立假合同,骗取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2、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一、钻法律空子的典型案例 南通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原告指派“嘉庆”轮为被告运输原煤。合同中对于计算运费的依据规定为“如实际载货量不足订舱数,按订舱数计算运费”。被告接到合同传真件后,将此条中的“实际载货量”修改为“实际备货量”。原告认为无关紧要,遂同意此修改并签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嘉庆”轮两次装运的原煤均未达到船舶的订舱数。在结算时,原告主张应按订舱数结算,而被告则主张应按实际运输量结算,两种不同的理解造成运费结算差额达18万余元。双方僵持不下,原告遂告上法庭。法庭上,原、被告就同一份运输合同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实际载货量就是实际备货量,被告应当按订舱数支付运费。被告认为,合同条款中的“载”字更改为“备”字,是被告与原告法人代表林某多次协商的结果,原告法人代表也当庭确认了这一事实。而且对于被告来说,供装运的货物储备量自己可以掌控,而对依据合同约定“装货数量以船舶水尺为准”的实际载货量,被告无法精确调控。如果经修改后的“备货量”词义仍然等同于“载货量”,原告如何解释双方对合同该部分作修改的目的和意义?显然,“备”字本意是“储备”、“准备”的意思,而不是原告曲解成的“装载”的意思。合议庭合议认为,合同条款中的“实际载货量”更改为“实际备货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实际备货量意为实际准备运输的数量,而非已实际装入船舶的数量,原告认为备货量就是实际装入船舶的数量的观点,法庭不予以采纳。此后,承办法官对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相互谅解,达成了由被告支付原告7万元运费差额的调解协议。仍然相差11万元。可见,一字千金,签合同时真是马虎不得呀!2、一宗沉船打捞合同,双方约定沉船进行“保险理赔”时支付打捞费用。但由于保险公司事后拒绝理赔,委托方以此为由拒绝向打捞公司支付费用,被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中认为,沉船打捞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保险公司是否赔款,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者(被告)之间的事,不能作为被告拒绝支付打捞劳务费的理由,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打捞费用。法官借此案的教训提醒所有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文字含义一定要仔细推敲,务求具体明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