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收益、知识产权等,夫妻有平等处理权。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赠与等,以及专用生活用品等。 法律分析 离婚时,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处理权。根据第1063条,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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