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证据 的收集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如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结算证明等凭证。 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如 医疗费 、鉴定费、交通费各种凭证、鉴定书发票资料等原件; 2、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 3、同时收集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为支持和证明自己所提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当事人为反驳对方主张所提出的证据。 收集反证并且排除反证,是对本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验证; 4、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如不得对 证人 引供、诱供和逼供; 复印、复制证据时,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