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案件律师费一般由委托律师的一方承担,但如果双方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除外。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可以要求由被告承担,因此,借贷双方在拟定民间借贷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并写明“律师费”字样,只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的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因此,法官会根据案件性质酌情判令被告最终需承担的律师费金额。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律师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