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安置房屋的事实 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三人恶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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