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总建筑面积两万平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强制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十二层以下住宅及有集中热水要求的学生公寓、酒店、幼儿园、体育场馆、医院、休闲会所等热水量消耗大的单位,必须设置太阳能集中或分户光热系统,并与建筑同步设计与施工。 2、 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 大力推进太阳能综合利用,加快发展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应用技术,推广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工程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按照区域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在适宜发展浅层地能的地区,积极发展地源热泵系统;工业发达的地区,优先利用余热热泵供暖;对于山区和滨海地区应充分利用风能资源。 如路南区以南湖生态城为代表,重点应用太阳能供热技术;市区的主要公共场所推广应用风光互补照明技术;市内的一些主干道路段鼓励发展风光互补路灯,利用自然的风能与太阳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