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具体如何在法院实现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是指协议离婚。包括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民政局颁发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和在法院由法庭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作出离婚裁定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的法律结果都是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 实践中,我国人员流动情况非常突出,男女双方可能均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也是普遍现象,比如,男女双方户口分别在新疆和黑龙江,但人却分别在北京或上海工作,如果按一般思路,双方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就只能回新疆或黑龙江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因路途遥远并不现实。而其实协议离婚不仅仅是在民政局办理,也可以在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