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程序中,过了申报期限债权人还能再申报债权 |
释义 | 甲公司先前与多个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并欠下大量债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等原因,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甲公司的其中一个债权人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依法认定甲公司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裁定受理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确定了甲公司的管理人。 同时法院也确定了甲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xx年xx月xx日前。此申报期限过后的几天,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才刚刚发现甲公司正在进行破产清算,但此时的甲公司破产财产还未进行最后分配,丙公司申报债权的时间已是在xx年xx月xx日(即申报期限)以后。 丙公司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该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在进行最后分配前,丙公司是可以补充申报的。尽管如此,在丙公司申报债权之前已经分配的财产丙公司不能再参与分配,并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应费用也要由丙公司自行承担。 因此,过了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如果破产财产还未进行最后分配的话,债权人还是可以再申报债权的,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费用。若破产财产已进行最后分配,则不能再进行申报。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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