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3、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4、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5、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逾期没有申报债权要怎么办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