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者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公司辞退不需要赔偿。若公司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辞退劳动者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