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个儿子怎么离婚协议 |
释义 | 法律分析:孩子的抚养权先应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根据双方举证,结合子女年龄性别、生活现状、双方收入、房屋等经济条件综合判断,一般会各抚养一名。一般两周岁以内的孩子由母方抚养;孩子十周岁以上,随父或随母生活还会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等。 一、为什么儿子不判给女方 法律未规定儿子不判给女方。判决孩子的抚养均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判决子女归谁抚养。孩子抚养权判决原则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优先考虑已无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的;随哪一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利孩子身心健康的,不宜共同生活的; 3、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会优先考虑孩子随祖父母还是外祖父母生活较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的; 4、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判决时法官会考虑子女自己的意见。所以,法官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不是依据孩子的性别,而是综合考虑男女双方条件,选择更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二、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一)孩子不足两周岁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孩子在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5、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或外孙孩子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孩子在十周岁以上 1、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孩子的意见。 2、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孩子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孩子的个人的意愿。 3、考虑孩子的意见并不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4、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从其收入较高,有抚养能力和孩子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的理由来争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农村离婚男孩会判给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我国子女的抚养权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可予准许。虽然农村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但男孩的抚养权如何确定还是要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及成长角度做判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已协议两2周以内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须考虑该子女的意见。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6、父方及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一致,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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