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无抚养权方如何探视孩子? |
释义 | 离婚后无抚养权一方有探望权,需对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权,行使方式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如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恢复条件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法律分析 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是有权看孩子的,法律上称为探望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对方要协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离婚后无抚养权方如何维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离婚后,无抚养权方要维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首先,积极与孩子保持联系,通过电话、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频繁沟通,表达关心和关爱。其次,争取与孩子共度假期或周末,提供稳定的陪伴时间,参与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兴趣爱好。此外,积极参与孩子的教育决策,与抚养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同时,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需要尊重孩子的感受和意见,倾听他们的需求,给予支持和理解。通过以上努力,无抚养权方可以维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促进双方间的互动和情感连接。 结语 离婚后,无抚养权方要维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积极保持联系、共度假期、参与教育决策、与抚养方合作,都是建立良好亲子关系的有效途径。同时,尊重孩子的感受和需求,给予支持和理解,也是维护亲子关系的重要因素。通过以上努力,无抚养权方可以促进与孩子的互动和情感连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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