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则不适宜担任股东: 1、个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正被执行刑罚、或者正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正在被公安部门通缉的嫌疑人; 4、因贪污、受贿、侵占他人财产、挪用公款、或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依法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但没有逾五年,或因为其个人犯罪行为导致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但没有逾五年; 5、曾担任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经理的,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且自该企业或公司破产清算完成当日起没有逾三年的; 6、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吊销或责令关闭负有个人责任的,且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当日起没有逾三年的; 7、个人所负较大金额的债务,且到期之后仍没有偿清的; 8、法律所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