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是否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的谈判?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会见是被告方和被申请人方的一项重要权利。律师会见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辩护和代理服务。但是,行政诉讼中,律师会见是否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的谈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起诉过程中可以请律师代理,也可以自行进行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代理案件,有权与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谈判,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诉讼材料后应当及时核对,必要时应当补充和纠正;不得拒绝受理或者拖延受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其他被告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也可以在庭审前提出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说明自己的意见和事实理由。” 综上所述,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代理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谈判,但是否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的谈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及时核对诉讼材料,被告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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