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赔偿后还能主张侵权赔偿吗? |
释义 | 获得工伤赔偿后一般不能主张侵权赔偿。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而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可向第三人追偿,但职工不可以再次要求第三人赔偿。 一、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否有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能获双重赔付。 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并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能相互取代。劳动者获得两份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根据目前江苏法院的司法实践,在江苏省因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除医疗费; (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外,其他侵权的赔偿项目和工伤待遇赔偿项目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 在其他省份,类似案件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和赔偿尺度可以参照当地相关费用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二、广东交通事故工伤可以竞合吗 工伤与交通事故是可以竞合的,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否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伤者的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伤者既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又有权向肇事司机主张侵权赔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主体是谁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主体是社保经办机构。劳动者将社保经办机构作为被告,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部分赔偿项目来源表述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而却没有对直接支付对象进行明确,比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在实际操作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项目赔偿款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部分项目赔偿款则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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