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财产加上名字,应当是有用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正常情况下,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拥有所有权,当事人愿意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将另一方的名字加上的,视为将婚前财产赠与对方,愿意和对方共同享有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名字加上后,对方对婚前财产就拥有所有权,婚前财产应当由双方共同所有。 一、婚前财产应该如何保护 保护婚前财产的方法有: 一、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二、可以选择签订书面形式的财产协议书,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 三、可以把一些大额婚前财产登记在父母名下或加上父母的名字。 《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婚姻期间一方可以放弃房子产权吗 婚姻期间一方可以房子产权。婚姻期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一方放弃房屋产权的行为有约束力,房地产将转化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义登记。如果一方特别声明放弃财产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将由双方共有变更,另一方单独拥有。一方放弃房地产所有权后,另一方可以要求放弃所有权人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以其名义登记房地产。即使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接受人仍然可以取得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声明放弃房屋产权是有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