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大多数国家的合法结婚年龄大多在18岁或16岁。 根据香港法例,男女双方在香港缔结婚姻需经以下程序: 1、婚姻缔结其中一方须直接或透过婚姻监礼人向婚姻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2、登记官须在其办事处展示通知书的第部分,直至发出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或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届满为止。 3、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记官可在通知书递交后最少15天,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让你们在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内举行婚礼。 4、婚礼须在婚姻登记处由登记官主持,或在特许的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或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婚礼须于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之后如欲举行婚礼,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法律条文】: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