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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法律上,民政部门是否有权变更监护权?该如何界定?
释义
    民政部门无权变更监护权,但人民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不履职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须承担责任并赔偿财产损失。如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可指定监护人,如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民政部门没有权力变更监护权。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人员或民政部门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监护人未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责任。如果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应赔偿损失。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被监护人的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将指定监护人。如果相关方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相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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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5: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