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的申请程序 |
释义 | 一、申请范围 (一)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二)其他合同的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转让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三)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四)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三)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 (四)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三)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四、认定条件 (一)一般条件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二)如果合同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三)不认定登记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情形 1、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1)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2)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3)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2、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3、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而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4、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1)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2)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3)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5、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以上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6、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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