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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厂拆迁后员工补偿是否纳税?
释义
    工厂拆迁员工补偿不需要交税。根据相关税收政策通知,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工厂拆迁的补偿不需要缴纳税费,当事人可咨询税务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事项,避免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一、工厂拆迁员工补偿要交税吗?
    不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司法解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企业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厂拆迁的,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补偿,相关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于拆迁的补偿是不需要缴纳税费的,当事人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的税务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事项,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厂拆迁员工的补偿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被拆迁人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对于拆迁居民重新购置住房的部分,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工厂拆迁中,当事人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当地税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事项,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四章 税 收 优 惠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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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4: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