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遗弃的子女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但若被弃养的子女已经被养父母合法收养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且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消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