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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还未判刑的情况下可以关押吗?是否合理?
释义
    还没有判刑可以关押,是合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后,要被羁押在看守所,直到法院判决移送监狱服刑或刑满释放,判决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可以在看守所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刑拘37天后没有批捕的还会继续关押吗?
    关于刑拘37天后没有批捕的还会继续关押吗?的法律问题。
    刑拘37天后没有批捕的还会继续关押吗?
    还会的,因为刑拘37天后仅仅表明不能继续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还可以采取其他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
    但不一定到37天就自动放人,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批捕机关一般是人民检察院,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且,还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如果是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再次决定不予批捕的,此时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相关内容:
    诈骗70万,钱还了还判刑吗
    钱还了也会判刑,但是积极退赃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诈骗70万属于数额巨大,法律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关押看守所律师可以探视吗
    可以。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逮捕关押期间可以抵刑期吗
    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逮捕后如何才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还会被关押吗
    逮捕后能取保候审的情形如下: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该内容由 赵增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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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2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