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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
释义
    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
    所谓的"1位字母",就是常见的H、Z、B、S、T、F、J,它们代表的意义依次为:化学药品、中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生物制品、体外化学诊断试剂、药用辅料、进口分包装药品。"8位数字"中第1、2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它使用各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代表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比如"13"为河北省、"61"为陕西省)。"8位数字"中的第3、4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中年号的后两位数字。"8位数字"中的第5至8位为顺序号。
    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特定生产企业按法定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对某一药品的法律认可凭证,每一个生产企业的每一个品种都有一个特定的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药品批准文号不允许随意改变。对上市后经过再评价,证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撤消其批准文号 。
    《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已上市药品的批准文号的格式不尽相同。这种情况,就难免给不法药商提供了可乘之机,更给广大药品使用者带来识别上的困难。因此,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关于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33号),要求自2002年1月1日以后批准新药、仿制药品和通过地方标准整顿或再评价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一律采用新格式;药品批准文号及化学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换发后,印有原格式批准文号及注册证号的包装标签在2003年6月30日后禁止流通使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建议修改为"批准文号持有人在申请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组织该药品的生产。"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只保留"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删除"买卖",并在此基础上,增加条款"有限制地放开批准文号的转让,具体转让办法参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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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5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