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怎么量刑? |
释义 | 法律分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杀大熊猫最高判什么刑 杀大熊猫最高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如下: 1、非法捕杀大熊猫一只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 2、非法捕杀大熊猫二只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无期徒刑,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以死刑,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3、非法收购、贩运大熊猫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 4、情节严重的,处以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5、非法收购、贩运活体大熊猫导致其死亡,比照捕杀大熊猫处理。 二、保护珍贵稀有动物的措施为: (1)保护动物栖息环境和恢复它们原来最适宜的栖息条件; (2)控制动物种群的结构和大小; (3)保护珍贵稀有动物种群遗传性,激发其遗传变异,改变保守性的趋向,恢复和加强种群的生活力; (4)消除和减少人为的不利影响,这是至关重要的。 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4、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常见行为类型如下: 1、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2、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3、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总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五、二类保护动物立案标准一类保护动物立案标准 二类保护动物立案标准 六、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七、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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