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理商是委托关系,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完成事务,风险法律由委托人承担;特许经营不是委托关系,特许人不能以其名义进行经营,风险法律责任由特许人承担。 法律分析 代理商和特许经营的区别: 1、代理指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完成某些事务,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2、特许经营的双方不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被特许人不能以特许人的名义进行经营,也不代表特许人进行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通常由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第四条 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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