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告案件可以独任审理吗 |
释义 | 公告案件可以独任审理。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不仅减少了很多程序性事项,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还对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持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高效、优质诉讼的需求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也有利于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有效防止诉讼拖延。 一、公告送达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并不冲突 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且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显而易见,公告送达偏向程序的公正,简易程序则更强调实体的“清楚”和“简单”。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无冲突,也不相互制约。 二、公告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必要性已经减弱 民诉法修正后已经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此,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民事案件,无论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在审判人员组成、庭审环节进行、当事人权利救济等方面已经没有差别。 换言之,无论适用何种程序,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和审理结果的公正,没有影响。其次,对比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适用条件可以发现,二者的关键词均聚焦在“清楚”“明确”“简单”。在近乎一致的适用条件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无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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