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鉴定结论是法院审查判断书证、物证等证据常常需要借助的手段,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定所进行的判断,从实质意义上说,其属于言词证据。由于言词证据的可靠性容易受到诸多社会、自然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确认鉴定结论的可信度,有必要给对方当事人深入质证的机会,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则法庭应当准许。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有利于充分质证、查明案件事实,因此,从法理上讲,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及质证规则的应有之义。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