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类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刑事诉讼主体各方而言意义重大,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整体处理流程是 1、第一阶段,报案。 2、第二阶段,公安初查。 3、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4、第四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5、第五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6、第六阶段,审判阶段。 二、刑事诉讼管辖包括: 1、职能管辖 2、审判管辖 3、级别管辖 4、地域管辖 5、专门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