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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释义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对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的认定:
    1、有两人及以上的犯罪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有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实施行为的,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实行犯。
    2、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也认定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帮助犯。
    一、本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2、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
    (1)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
    (2)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
    (3)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3、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
    (1)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
    (2)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
    4、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
    (1)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
    (2)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二、此罪与彼罪的概念
    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相互转化。犯罪主体的改变。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而如果犯罪主体改变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那么受贿罪也就相应地转化为单位受贿罪了,反之亦然。再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就构成贪污罪,而犯罪主体若改变为一般自然人,则贪污罪也就相应地转化为盗窃罪了,反之亦然。又如,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而犯罪主体如果只是协助者,只具有协助组织者的故意而实施该种行为,那么组织卖淫罪也就相应地转化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了,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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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