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人每月增加25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分为四类人群有倾斜,高龄人员倾斜如下:1、194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2、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3、1946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